轉知有關公立幼兒園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,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,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一案
一、 旨揭函釋略以,公立幼兒園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,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,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採計提敘薪級。
二、 旨揭改敘生效日規定如下:
(一) 現職教師如符合條件,於文到 3 個月內(115年11月6日前) 提出申請者,得追溯自 114 年 9 月 24 日 生效。
(二) 逾期申請者,則自申請之日生效。
三、 請符合條件同仁於限期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改敘以維護權益。
四、 請詳參附件。
二、 旨揭改敘生效日規定如下:
(一) 現職教師如符合條件,於文到 3 個月內(115年11月6日前) 提出申請者,得追溯自 114 年 9 月 24 日 生效。
(二) 逾期申請者,則自申請之日生效。
三、 請符合條件同仁於限期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改敘以維護權益。
四、 請詳參附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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